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吊装安全管理规定十不吊

一、泉州吊装起重监护人应配合作业人遵循 10 不吊原则
1、泉州起重臂出租和品起的重物下面有人停留或行走不准品。
2、起重指挥应由培训合格的专职人员担任,无指挥或信号不清不准吊。
3、钢筋、型钢、管材等细长和多根物件必须拥扎牢靠,多点起吊。单头“千斤”或捆扎不牢靠不准吊。
4、多孔板、积灰斗、手斗车不用四点吊或大模板外挂板不用卸甲不准吊。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不准双拼吊。
5、吊砌块必须使用安全可靠的砌块夹具,吊砖必须使用砖笼,并堆放整齐。木砖、预埋件等零星物件要用盛器堆放稳妥,叠放不齐不准吊。
6、楼板、大梁等吊物上站人不准吊。
7、埋入地面的板桩、井点管等以及粘连、附着的物件不准吊。
8、多机作业,应保证所品重物距旁不小于3m,在同一轨道上多机作业,无安全措施不吊。
9、六级以上强风不准吊。
10、斜拉重物或超过机械允许荷载不准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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